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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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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豫交文〔2014〕276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及其附属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  主要职责和监督内容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 质监机构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五)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准确、可靠;

  (六)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定期抽检和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八)对公路项目的路基和桥梁下部工程、路面基层和桥梁上部工程、路面面层和交通安全设施三个关键阶段进行质量专项检查;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并受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局的业务指导。

  省直管县应设置质量监督机构.各市、省直管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并受厅质监站的业务指导.

  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设置质监机构,因确实困难不能设置质监机构的,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可设兼职质量监督部门或质量监督人员,并受上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省级质监机构指导,市级或省直管县质监机构管理,市、县两级质监机构监督的模式。

第三章  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分工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水运工程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有较完善的质监人员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制度和条件;

  (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和能力;

  (六)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七)各市、省直管县质监站须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条 省、市或省直管县、县三级质监机构按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的原则确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督任务.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质量监督由厅质监站负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由省质监机构和工程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市或直管县质监机构联合监督:

  (一)一级公路、大中型水运工程及其他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支持保障项目;

  (二)总长1000米(含)以上的特大桥和2000米(含)以上隧道工程,内河500吨级(含)以上港口工程;

  (三)四级及以上的内河航道工程和跨省五级航道工程,以及相应等级通航建筑物、跨河建筑物;

  (四)其他国家和省要求必须由厅质监站主管监督的项目。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由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市、省直管县、县质监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原则上,重要农村公路(县道、乡道和三级以上农村公路及大中桥和隧道)由市或省直管县质监机构负责监督;一般农村公路由县级质监机构负责监督。市级质监机构可根据情况,对市、县两级质监机构的监督范围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十三条 厅质监站根据监督工作量、建设规模等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监督计划,确定省、市或省直管县两级质监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督项目。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30日,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厅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对于未按时申请办理监督手续的,由质监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附件1),限期申请办理监督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附件2);

  (二)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监督工作交底,明确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及质量控制要点。工期较长、结构复杂的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组织交底工作。

  第十 质监机构在工程实施阶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以及提供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便利;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高速公路三个关键阶段进行质量专项检查由厅质监站负责。

  为加强一级公路质量监督管理,一级公路应实行三个关键阶段检查。三阶段检查由项目业主组织或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具体要求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一级公路与大中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豫交文〔2014〕191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附件5)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项目工程质量整改报告》(附件6).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附件7),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交工检测意见。未经交工检测或交工检测不合格,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水运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附件8),质监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附件9)。单位工程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质量鉴定并出具竣工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机构应提交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10)。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后,由质监机构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附件11)。

  第二十四条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提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12)。建设单位必须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报告。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签发《水运工程质量证书》(附件13).

  第二十五条 质监机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质监机构应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十九条 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三条 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对公路、水运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工程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质监机构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中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细则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豫交工〔1997〕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

     6.项目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

     7.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申请书

     8.水运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

     9.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10.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1.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12.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3.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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