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忧教育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诈骗所得财物是否退给被害人

诈骗所得财物是否退给被害人

来源:梧忧教育

诈骗所得财物应该退给被害人。诈骗案中赃款被机关追回的,应当退还给受害者。查找不到赃款的,应当上缴财库。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便是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依旧会被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追赃的方式:

1、机关在诈骗案件终结后,根据具体诈骗情况,处分冻结、查封、扣押的债骗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

2、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诈骗人返还;

3、诈骗人主动退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

机关、人民和人民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