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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移送到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该怎么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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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七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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