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加强对门店在药品购进、验收、养护、销售等各个环节中记录和凭证的管理,确保记录、凭证的完整、真实及可追溯性。
二、适用范围
用于门店保证药品质量管理各个环节的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三、内容和要求
1、质量记录、自制凭证的使用和填写人应严格按照操作实际,完整、规范、准确地填写记录中的各项内容,相关责任人员或记录人员签名后,按日期顺序汇总保存。
2、凭证填写人员应仔细检查凭证的合法性及其填写是否完整、规范,核对票据(凭证)内容与业务实际是否一致,合格无误后方可在凭证上签字。
3.1应管理的'记录和凭证包括:
药品采购计划;药品质量验收记录;店堂和冷藏柜温、湿度记录;药品陈列检查记录;药品退货记录;质量查询、投诉记录;设施设备养护记录;随货同行;国家执法机关、公司发给门店的用于保证药品质量的查询单、通知等。
3.2药品随货同行及质量验收记录由验收员负责填写。
3.3由养护员负责指导填写的记录主要有:店堂和冷藏柜的温、湿度记录、药品陈列检查记录、设施设备养护记录。
3.4质量负责人负责填写质量查询、投诉记录并负责所有记录、凭证的整理、保存、归档工作。
4、质量记录和票据(凭证)的保管人员应按规定时限妥善保存资料,未规定保存时限的资料至少保存
5年。
5、原则上不得改动或自行更换规定的质量记录,确须改动应报质量负责人批准。
6、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数据录入,并以安全、可靠方式定期备份。
7、记录的销毁:由质量负责人在记录凭证保存期限满后提出销毁申请,经质量部与门店负责人同意后签字方可销毁,销毁时应有公司质量管理部人员在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