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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产权认定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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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集资建房产权的确定对于职工和单位参与集资建房的,分两种情况:1)如果职工办理入社手续后,并且职工个人按照建造费用集资且单价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所购住房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规定。2)对于单位参与住宅合作社建房,单位再以当年的房改向职工出售所建集资建房,那么职工应按照房改售房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法律客观: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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