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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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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为国家法规,是为了妥善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以利于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的条例,共有22条。

法律依据: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以利于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边界争议是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双方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第三条 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的边界争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由争议双方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当地双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的上级决定。必要时,可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通过变更行政区域的方法解决。解决边界争议,必须明确划定争议地区的行政区域界线。

第五条 争议双方的负责人,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顾全大局,及时解决边界争议,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六条 民政部是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的民政部门是本级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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