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罪名分别为:虚开专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罪。 所称“专用”包括专用和货物运输业专用以及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 所称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是指除专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农产品销售以及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解缴代扣境外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等。 个人犯罪的,处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2.虚开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普通,如建筑安装业、餐饮服务业、普通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涉嫌构成虚开罪: 虚开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个人犯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3.上述虚开专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或者虚开,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