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资格证的办理如下:
1、办理营运证手续所需证件购车,行驶证,身份证(手机,电话,暂住证),驾驶证,准驾证(从业资格证),检测合格证,以上全要复印件到行政大厅打《许可证》,3个工作日后拿《许可证》;
2、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购车,行驶证,身份证(手机,电话,暂住证),许可证,登记证书(大绿本),交强险保单,及一寸相片2张,3个工作日后拿证;
3、拿营业执照,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证;
4、将办好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交回行政大厅;
5、5个工作日后凭照相单到公路运输管理站取证。
营运资格证的办理材料有哪些
1、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3、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4、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营运资格证的办理条件有哪些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