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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服刑期间犯新罪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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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处理。具体地讲,如果罪犯在监狱内服刑的,应当由监狱有关部门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监狱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有关材料、证据一起送到人民处理;如果罪犯不是在监狱内服刑的,由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有关的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到人民处理。

罪犯服刑期间,发现了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即发现罪犯还有漏罪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处理。首先应当根据该罪行的性质来确定由公、检、法哪一家机关来管辖,即应当由哪一个机关来进行立案侦查。如贪污案件由人民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而盗窃案件由机关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了该漏罪的管辖权后,由有权机关进行侦查,如果属于人民管辖,则人民侦查终结后,决定是否起诉;如果属于机关管辖范围,则由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再由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到人民处理。

一、批捕后是什么阶段

检察机关批捕后,由机关继续进行刑事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决定。人民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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