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九条 人民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二条 人民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机关或者该人民所属机关报告。当地机关或者该人民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当地机关或者该人民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人民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