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装卸费属于劳务费。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所得的,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个人劳务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属于。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所得的,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个人劳务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确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船方负担装卸费:又可称为“班轮条件”。按此条件,费用划分一般以船边为界。适宜于包装货或木材的运输。船方不负担装卸费:采用这一条件,在租船合同中还应明确理舱费和平舱费由谁负担。实践中一般都规定由货方(租方)负担,即船方不负担装卸、理舱和平舱费。关键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是怎么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船方负担装卸费:又可称为“班轮条件”。按此条件,费用划分一般以船边为界。适宜于包装货或木材的运输。船方不负担装卸费:采用这一条件,在租船合同中还应明确理舱费和平舱费由谁负担。实践中一般都规定由货方(租方)负担,即船方不负担装卸、理舱和平舱费。关键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是怎么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3种观点: 凡供需双方签订运输合同的不定期船,不论是包舱运输航次租船、整船运输的程租船或期租船,通常是按照船舶的全部或一部分舱位及运费率收取一笔包租运费,亦称为整笔运费。即航次租船运费等于船舶(或某舱)的承载能力乘以合同所定的运费率。船舶承载能力是指航次最大载货量,应结合航次条件及所运货载确定。当货物的积载因数(每吨货物所占的体积)小于舱容系数(每一净载重号所占的舱容)时,即货物属轻泡货,最大载货量等于货舱总容积除以货物平均积载因数(此时满舱不满载)。按船舶装载能力计算运费的方法,即使实际装船的数量少于承载能力,即所谓出现亏舱时,托运人仍须悉数支付全部运费,不会退还因短装所造成的亏舱费。但是,有些情况下亏舱费亦可以按协商或规定托运人负担其中的一部分。另外,还有一种不指明特定船舶的不定期船运输,则按合同所定的货吨乘以合同所定的运费率计算运费。一、签订水路运输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1、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合同履行能力包括运输资质、运输工具的安全、紧急突发处理方案、信誉等,了解这些有利于实现货运合同的目的,同时保障托运人的货物财产安全。2、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规范(1)货物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国家有统一的货物运输合同文本的,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避免出现被欺诈。(2)双方当事人商定合同的条款内容须具体、全面。才能避免因约定不明或无约定而出现不必要的麻烦。3、货物包装要求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当根据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交通工具等条件包装。凡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4、托运人注意事项(1)托运人关于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了解,才能确定对方是否具备承运资质和保障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的能力。(2)托运人应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因为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3)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4)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员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运输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5)托运货物内不得夹带国家禁止运输、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6)如实申报货物的真实和运输条件,要求包装符合运输安全的要求等。5、承运人注意的事项(1)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应对托运人填交的托运单进行查核,并有权在必要时会同托运人开箱进行安全检查。(2)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到货地点。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货运单上规定的到货地点,如逾期运到,应承担逾期运到的责任。(3)承运人应按照通常的或者约定的路线将货物运送至约定的地点。通常的运输路线一般是指班列或者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航次、班次、时间,固定的到达地,托运人随时可以办理运输手续。(4)承运人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5)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交付货物。交付时,发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应会同收货人查明情况,并填写货运事故记录。二、货物运输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什么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签订合同前,应注意检查承运人是否合法合格;签订合同时内容规范全面;货物包装是否符合规定,能否保证货物质量安全;托运人应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丧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1种观点: 拖车公司拖车费的收费标准首先是按照车型进行计算的(小车是300元起步,大车是500元起步);其次,还与拖车的距离是有关系的,一般是在7元到14元一公里的拖车收费。一般从发车的地方开始计费,7至14元/km,不管是不是绕路上收费站,通常100km常常出现2000以上的拖车费用,常规是7元。一般的小车300左右,货车最少的都要500出头的,一公里好像是10块钱左右,对装运门规定为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交通违章、事故、故障车辆加收10%。有一种拖车费是在海运运输中产生的,这种拖车费一般是指在货运公司或货代在目的港送货时,使用集装箱车辆或者平拖车费板车辆对货物进行转移所收取的费用,这项费用有时候是包含在海运费中,有时候会单独列出,拖车费由基本公里数拖车费和超基本公里数后的拖车费组成,另外也有吊车费,卸车费,等候费等其他费用。一、拖车费保险公司赔偿吗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一般情况下,出事故车辆只要投保了商业险中的车损险和三者险,那么保险公司是会赔付事故产生的拖车费的。但是需要投保者自己询问,保险公司通常不会主动告诉投保者。事故车辆的车主只要提出该赔偿主张,一般管辖区的人民都会支持。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拖车公司的拖车费一般是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报销的,前提是购买了相关的车辆保险才可以进行报销的。拖车费包括了基本费用;吊车费;卸车费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规定拖车费用情况如下:1、拖车费国家没有硬性规定。拖车费由市场定价,属于拖车服务部门或单位自行决定。各个城市的收费标准都不尽相同。通常,拖车费由基本公里数拖车费和超基本公里数后的拖车费组成;另外,也有吊车费,卸车费,等候费等其他费用。2、拖车费是为疏通交通产生的。通常是指交通交警部门或拖车服务公司,在机动车出现故障或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为及时疏通道路、避免道路堵塞,而采取的强制或应车主要求将车辆拖离现场时所产生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3种观点: 行政诉讼同被告有以下两种:1、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依据《行诉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完善行政诉讼法共同被告制度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逐步走向规范,另一方面自我纠错能力也在不断提高,层级监督更加自觉,更加有力、有效。实践证明,大量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提高了行政效率,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的威信。建立行政复议制度是为了发挥行政层级监督作用,从而快速、便捷地化解行政争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共同被告的规定,使得行政复议机关要投入大量精力到诉讼案件中,增加了复议机关的应诉负担,直接影响到复议机关办理复议案件,浪费了行政资源,最终也影响公共利益。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及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案件大量增加,给的审判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对于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不仅要审查原行政行为,还要对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进行审查,浪费了宝贵的司法审判资源。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共同被告的规定,旨在通过对复议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方式,促进复议机关依法行政,而这种制度设计所预期达到的效果,完全可以通过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规范要求得以实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船方负担装卸费:又可称为“班轮条件”。按此条件,费用划分一般以船边为界。适宜于包装货或木材的运输。船方不负担装卸费:采用这一条件,在租船合同中还应明确理舱费和平舱费由谁负担。实践中一般都规定由货方(租方)负担,即船方不负担装卸、理舱和平舱费。关键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是怎么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船方负担装卸费:又可称为“班轮条件”。按此条件,费用划分一般以船边为界。适宜于包装货或木材的运输。船方不负担装卸费:采用这一条件,在租船合同中还应明确理舱费和平舱费由谁负担。实践中一般都规定由货方(租方)负担,即船方不负担装卸、理舱和平舱费。关键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是怎么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3种观点: 船方负担装卸费:又可称为“班轮条件”。按此条件,费用划分一般以船边为界。适宜于包装货或木材的运输。船方不负担装卸费:采用这一条件,在租船合同中还应明确理舱费和平舱费由谁负担。实践中一般都规定由货方(租方)负担,即船方不负担装卸、理舱和平舱费。关键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是怎么规定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